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主要包括以下幾類:
1.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、國旗、國徽、軍旗、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;
2. 同各級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、圖形相同的標志;
3. 同可能造成欺騙性或不正當影響的標志,包括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標志以及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標志等;
4. 與表明實施控制、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、檢驗印記相同或近似的標志;
5. 行政區(qū)劃地名。注意如果是已經(jīng)是行業(yè)內(nèi)通用的商品名稱或者是普遍認為的形容詞,或者是注冊商標中包含了該地名但整體形成了顯著特征的,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;
6. 帶有欺騙性,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(zhì)量等特點或者產(chǎn)地產(chǎn)生誤認的標志;
7. 含有宗教含義的標志若未獲得宗教團體許可則不可使用;另外與宗教相關的場所或神明等名字也不能輕易用作商標。同時,任何與宗教有負面聯(lián)系的產(chǎn)品或服務都不應使用宗教標志作為商標。宗教標志有其特殊性,其神圣性不容侵犯。因此宗教符號或與之相關的標志不能作為商標使用;
8. 其他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還包括國際組織的名稱和標志等。這些標志受到法律的保護,未經(jīng)許可不得用作商標使用。除此之外,有些通用名稱也由于社會的習慣用法等不可用作商標。具體來說還包括某些特殊標志以及使用特殊行業(yè)術語進行商標注冊也可能不被允許等。如果想要獲取更多不能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的相關信息,建議查閱《商標法》以獲取最新和最準確的信息。另外,還需要注意注冊商標時對創(chuàng)新性和獨特性的保護以確保商標注冊的成功和有效保護自身權益。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有關于商標注冊的疑問,最好咨詢專業(yè)的知識產(chǎn)權律師以避免侵權或注冊失敗等問題。
以上內(nèi)容僅供參考,建議在權威的法律渠道獲取最準確的信息,并結合實際情況做出決策。